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2026-04-17)
其他/待認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6-04-17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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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3612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顏禎慶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佰貳拾柒萬參仟參佰肆拾伍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顏禎慶於民國111年03月30日向債權人借款802,3
20元,約定自民國111年03月30日起至民國118年03月30
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2.96採機動利
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
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
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
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
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
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5年04月10日止累計178,497
元正未給付,其中177,480元為本金;1,017元為利息;
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
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
(二)債務人顏禎慶於民國111年03月30日向債權人借款580,0
00元,約定自民國111年03月30日起至民國118年03月30
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3.99採機動利
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
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
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
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
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
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5年04月10日止累計136,377
元正未給付,其中135,042元為本金;1,035元為利息;
3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
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
息。
(三)債務人顏禎慶於民國113年05月29日向債權人借款1,680
,000元,約定自民國113年05月29日起至民國120年05月
29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3.99採機動
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
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
「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
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
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
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5年04月10日止累計1,336
,700元正未給付,其中1,326,244元為本金;10,156元
為利息;3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
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3)
所示之利息。
(四)債務人顏禎慶於民國113年10月17日向債權人借款1,887
,227元,約定自民國113年10月17日起至民國120年10月
17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3.33採機動
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
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
「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
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
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
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5年04月10日止累計1,568
,037元正未給付,其中1,564,611元為本金;3,426元為
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
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4)所示
之利息。
(五)債務人顏禎慶於民國113年10月17日向債權人借款410,0
00元,約定自民國113年10月17日起至民國120年10月17
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3.99採機動利
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
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
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
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
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
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5年04月10日止累計343,605
元正未給付,其中342,706元為本金;899元為利息;0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
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5)所示之利息。
(六)債務人顏禎慶於民國114年03月31日向債權人借款450,0
00元,約定自民國114年03月31日起至民國121年03月31
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3.99採機動利
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
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
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
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
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
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5年04月10日止累計407,766
元正未給付,其中404,415元為本金;3,051元為利息;
3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
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6)所示之利
息。
(七)債務人顏禎慶於民國114年12月04日向債權人借款300,0
00元,約定自民國114年12月04日起至民國121年12月04
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49採機動
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
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
「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
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
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
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5年04月10日止累計302,3
63元正未給付,其中296,430元為本金;5,633元為利息
;3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
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7)所示之
利息。
(八)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
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
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汪俊賢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
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
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附表
115年度司促字第003612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77480元 顏禎慶 自民國115年04月11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2.96%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135042元 顏禎慶 自民國115年04月11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3.99%計算之利息 003 新臺幣0000000元 顏禎慶 自民國115年04月11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3.99%計算之利息 004 新臺幣0000000元 顏禎慶 自民國115年04月11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3.33%計算之利息 005 新臺幣342706元 顏禎慶 自民國115年04月11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3.99%計算之利息 006 新臺幣404415元 顏禎慶 自民國115年04月11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3.99%計算之利息 007 新臺幣296430元 顏禎慶 自民國115年04月11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4.49%計算之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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