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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2026-03-27)

其他/待認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6-03-27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2804號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債  務  人  陳玄祐即陳建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玖萬參仟玖佰柒拾玖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相對人陳建男於民國106年09月1
    1日向債權人申請個人信用貸款(帳號:000000000000000000
    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
    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114年12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
    國115年02月22日止未受償之利息1340。遲延利息計算係自
    每筆月付金應還款日起,就該筆月付金中本金餘額,依該筆
    借款約定之借款利率計算至結清之日止;違約金為當期繳款
    延滯時,以新臺幣300元;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第二期違
    約金新臺幣400元,連續三期延滯繳款時,第三期之違約金
    新臺幣500元計算;月付金利息係依每筆動用交易之實際撥
    款日起,以年金法計算按月攤還之借款利息。本件為請求一
    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
    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發給支付命令,並
    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俾保債權,至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汪俊賢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
          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
          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附表
115年度司促字第002804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92639元 陳建男0000000000000000000 自民國115年02月23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3.9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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