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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2026-04-08)

其他/待認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6-04-08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2691號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代  理  人  陳正欽  
債  務  人  李俊儀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66,294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相對人李俊儀於民國94年04月21日向聲請人申辦無擔保
      債務協商(帳號: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
      款,迄今尚欠新臺幣66294元。案經聲請人數次通知其前
      來履行,均未獲置理,故相對人顯有故意違約之實,確有
      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㈡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
      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
      發給支付命令,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俾保債權,至感德
      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
        ,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
        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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