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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2026-03-19)

其他/待認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6-03-19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2576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姚心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402,027元,及如附表所示之
    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姚心惠於民國112年06月15日向債權人借款300,0
    00元,約定自民國112年06月15日起至民國119年06月15日止
    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8.72採機動利率計算,
    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
    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
    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
    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
    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5年0
    3月13日止累計227,564元正未給付,其中219,453元為本金
    ;7,811元為利息;3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
    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
    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姚心惠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
    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
    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15年03月05日止累計174,463元正未給
    付,其中163,914元為消費款;10,049元為循環利息;500元
    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
    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三)本件係
    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
    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
    ○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
    令,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
          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
          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附表
115年度司促字第002576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19453元 姚心惠 自民國115年03月14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8.72%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163914元 姚心惠 自民國115年03月06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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