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2026-03-06)
其他/待認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6-03-06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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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2085號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債 務 人 黃祈鳴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274,349元,及如附表所示之
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相對人黃祈鳴於民國111年06月10日向聲請人申辦無擔保
債務協商(帳號: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
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所示之
本金及利息,案經聲請人數次通知其前來履行,均未獲置
理,故相對人顯有故意違約之實,確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
㈡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
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
發給支付命令,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俾保債權,至感德
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
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
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附表
115年度司促字第002085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68768元 黃祈鳴00000000000000 自民國114年09月19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6.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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