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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2026-03-03)

其他/待認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6-03-03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1845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洪宜妡即洪麗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235,208元,及如附表所示之
    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洪宜妡即洪麗珠於民國111年2月21日向債權人借款4
      30,000元,約定自民國111年2月21日起至民國118年2月21
      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7.12採機動利率
      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
      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
      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
      ,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
      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
      務人至民國115年2月23日止累計235,208元正未給付,其
      中230,585元為本金;4,230元為利息;393元為依約定條
      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
      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㈡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
      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
      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汪俊賢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
          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
          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附表
115年度司促字第001845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30585元 洪宜妡即洪麗珠 自民國115年2月24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7.12%計算之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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