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DV 給付保險金(2026-06-11)
一般民事糾紛
CHDV
2026-06-11
案號:保險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保險字第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曹永和
曹宇誠
曹家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安達國際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華南產
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兆豐產物保
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5
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下同)98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萬4,240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駁
回上訴,特為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
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蔡宗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