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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DV 給付保險金(2026-06-11)

一般民事糾紛 CHDV 2026-06-11 案號:保險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被訴方) 安達國際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被訴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保險字第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曹永和  
            曹宇誠  
            曹家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安達國際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華南產
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兆豐產物保
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5
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下同)98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萬4,240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駁
回上訴,特為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
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蔡宗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