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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 分割共有物(2025-10-20)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0-20 案號:重訴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蕎安資產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66號
原      告  蕎安資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聖益  
訴訟代理人  李淵源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謝泰原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茲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聲請閱卷並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
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民法第759條1規定,共有不動產之共有人中有人死亡時,
    於其繼承人未為繼承登記以前,不得分割共有物。是原告應
    就本院於114年4月5日函命原告補正之資料及本院所查調之
    當事人資料,審酌是否有一併請求迄未辦理繼承登記之共有
    人之繼承人辦理繼承登記、遺產管理人辦理遺產管理人登記
    之必要,並補正適當、正確之聲明。     
二、補正全體被告之正確姓名(請注意分割共有物訴訟為固有必
    要共同訴訟,應列除原告外之全體共有人為被告,若有漏列
    ,本院即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2項第1款規定,逕以判決
    駁回之)、住居所、身分證字號,並補正正確訴之聲明及共
    有人應有部分附表。           
三、本院囑託彰化溪湖地政事務所勘測現況圖已完成,應提出補
    正後之起訴狀(以適格之當事人為被告、補正全體當事人姓
    名、地址、身分證字號、完整之訴之聲明、分割方案),並
    按被告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及相關證物資料,以利寄送被告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范嘉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許原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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