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服務報酬等(2026-04-08)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4-08
案號:訴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930號
上 訴 人 宇信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淑慧
上 訴 人 陳灯橧
被 上訴人 蕭秀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報酬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5年1月22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
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
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
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上訴人對於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裁判費,經本
院於民國115年3月10日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
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7萬1,923元,該裁定於115年3
月13日送達上訴人,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上訴人逾
期迄今仍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答詢表、
多元化繳費狀況查詢清單足參,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言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
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廖涵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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