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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借款(2026-04-16)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4-16 案號:訴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876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嘉祥  
訴訟代理人  
兼

被      告  森沐實業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鄭羽泰即鄭億和

被      告  鄭丞豐  
            劉慧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30日所為
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本院114年度訴字第876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有關「上列當事人間
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30日所為之判決」之記
載,應更正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
4年9月30日所為之判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
    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言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
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廖涵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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