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 宣告破產(2026-01-12)
其他/待認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1-12
案號: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948號
聲 請 人 大鉦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衡
代 理 人 朱日銓律師
汪懿玥律師
相 對 人 全勝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雪李
上列聲請人為相對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
日起12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裁定駁回其訴:
一、按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按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徵收費用
,非訟事件法第13條定有明文。又破產屬非訟事件,應以構
成破產財團之價額計徵費用,司法院民國(下同)81年10月
13日(81)廳民一字第16977號函示可資參照。查本件聲請
人聲請裁定宣告破產,惟未據載明破產標的價額即公司所有
構成破產財團之積極財產價額,致本院無法核定破產標的價
額,爰依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規定,命聲請人查報構成破
產財團之財產(需完整)及其價額,並附資料證明。
二、聲請人並應補正或說明下列資料:
⒈聲請人公司之最近三個年度之資產負債表(需清晰、內容全
部)及股份、法定代理人異動資料。
⒉聲請人公司除了114年司執字第69213號強制執行事件外,有
無其他債權人?並表列破產債權資料。
⒊聲請人現有無營業?其公司帳冊何人保管?及出入金融之存
簿影本。
⒋聲請人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