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 不當得利(2025-11-20)
其他/待認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1-20
案號: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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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937號
原 告 唐肇澧 彰化縣○○鄉○○村○○路○段000號
被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當事人間不當得利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或未繳費,將裁定駁
回其訴: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2135萬元(即原告請求被告應返還之金額),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21萬8380元,原告應如期繳納。
二、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應受判決事項
之聲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提出於法院為之。當事人
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其他
團體或機關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書狀及其
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
提出繕本或影本。」,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1
19條第1項、第244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書狀
尚有以下闕漏:
㈠未載明被告之法定代理人的姓名及地址。
㈡原因事實(需按時序、事件本末詳細記載)。
另據原告起訴所載「原告先前匯款予被告,發現被告並無法
律上原因收受款項。」,是請原告並應查報並說明:①原告
係於何年月日自何帳戶匯入被告何帳戶(均需分別載明金融
機構名稱、帳號)?或是匯入原告在被告銀行所申設之帳戶
?需提出該筆交易明細表(以螢光筆標示之)。②原告匯款2
135萬元的原本用途為何?③假如是匯入原告在被告銀行所申
設之帳戶,為何會認為被告無法律上原因收受該款項?本件
事實原因經過究竟為何?應具體說明之及檢附相關證據資料
佐證原告之陳述。
三、另原告雖以司法院電子訴訟文書(含線上起訴)服務平台提
起本件訴訟,惟被告並未同意及指定以電子服務平台收受訴
訟文書,因此原告仍需依規定提出「民事起訴狀繕本1份」
;以及按上開說明補正後,提出「補正狀之正本1份、繕本1
份」(以上均需含證物;日後有相關書狀亦同,以利送達被
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
,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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