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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 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2025-12-30)

其他/待認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2-30 案號: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903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被      告  曹又升  
            曹○○  
            曹○○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
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或未繳費,將裁定駁回
其訴: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原告稱「被告曹又升尚積
    欠原告新臺幣(下同)61萬5306元,及其中60萬7370元自民
    國(下同)114年5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11%計算之
    利息。」,就利息之部分,依上開規定,應計至起訴日之前
    1日(即114年10月29日),再與債權本金61萬5306元併算,
    而徵本件裁判費。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63萬272元〔計
    算式詳如附表所示;應低於主張應塗銷移轉登記之不動產即
    彰化縣○○市○○○段000地號(權利範圍1/243)、542地號(權
    利範圍1/27)、550地號(權利範圍1/432)價值〕,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8520元,扣除前已繳納8260元,尚應補繳260元
    。
二、提出彰化縣○○市○○○段000○000○000地號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
    類謄本、民國113年1月1日起異動索引(地號含共有人全部
    、含他項權利部;以上資料均不可遮蔽)。
三、依上開資料,查報並補正被告曹○○、曹○○之姓名及住址後,重新繕寫民事起訴狀,並按被告人數提供起訴狀繕本(含證物)。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
,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附表:
請求金額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61萬5306元 1 利息 60萬7370元 114年5月7日 114年10月29日 (176/365) 5.11% 1萬4965.6元  小計       1萬4965.6元 合計        63萬27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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