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 拆屋還地(2025-10-02)
其他/待認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0-02
案號: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794號
原 告 魏士程
文心遊樂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魏士程
被 告 海鑫造船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子芊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2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繳費或未補正者,即裁定駁回其訴:
一、複丈成果圖(複丈日期107年9月21日)編號A部分及編號B部
分面積共計8309平方公尺,總面積×1937元/㎡=1609萬4533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7萬2180元;原告應如期補繳裁
判費。
二、提出彰化縣○○鎮○○○段000地號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
異動索引(地號含共有人全部、含他項權利部;以上資料均
不可遮蔽),及地籍圖謄本影本(宜就系爭土地及周邊部分
之圖示放大)。
三、提出彰化縣○○鎮○○○段000○號之最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
異動索引(建號含共有人全部、含他項權利部;以上資料均
不可遮蔽)。
四、提出系爭262地號土地被占用之現況詳細彩色照片(並略加以說明。前案判決後,迄今有無異動?照片不宜以Google街景圖代替)。並查報使用現況(何人使用、用途)?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
,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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