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股利(2026-01-19)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1-19
案號: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018號
原 告 盧榆秦
盧巽綠
被 告 加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昆南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股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1萬5011元(455萬9069元+345
萬5942=801萬501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萬5334元。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同時,提出被告公司之設立、異動、股東資料;及原告二人持有
該公司股份數之證明(從民國100年迄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
,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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