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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 聲請許可處分受監護人財產(2025-10-20)

其他/待認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0-20 案號:監宣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監宣字第309號
聲  請  人  丁○○  



相  對  人  甲○    



關  係  人  乙○○  

            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許可處分受監護人財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聲請人丁○○代理相對人即受監護宣告之人甲○就其所繼承被繼
承人戊○○所遺如附表所示之遺產,按附表分割方法欄所示之分割
方案為分割。
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丁○○為相對人即受監護宣告之人甲○
    之子,相對人前經本院於民國112年2月28日以111年度監宣
    字第548號民事裁定宣告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並選定其配偶
    即被繼承人戊○○為監護人,並指定相對人之子即關係人丙○○
    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嗣因被繼承人戊○○於113年12月3
    日死亡,經本院於114年3月7日以本院114年度監宣字第00號
    民事裁定選定聲請人丁○○為相對人之監護人,並指定相對人
    之子即關係人乙○○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現因要處理被
    繼承人戊○○所遺留如附表所示之遺產,聲請人及關係人均同
    意被繼承人戊○○所遺留之遺產由繼承人平均均分各取得權利
    範圍各4分之1,為相對人之利益,依民法第1113條準用第11
    01條第1、2項,聲請本院裁定許可。並聲明:(一)准予聲
    請人丁○○代相對人即受監護宣告之人甲○處分如附表所示不
    動產與動產。(二)程序費用由相對人之財產負擔。
二、按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非為受監護人之利益,不得
    使用、代為或同意處分。監護人為下列行為,非經法院許可
    ,不生效力:一、代理受監護人購置或處分不動產。二、代
    理受監護人,就供其居住之建築物或其基地出租、供他人使
    用或終止租賃。監護人不得以受監護人之財產為投資。但購
    買公債、國庫券、中央銀行儲蓄券、金融債券、可轉讓定期
    存單、金融機構承兌匯票或保證商業本票,不在此限,民法
    第1101條定有明文。前開關於未成年人監護規定,於成年人
    之監護準用之,同法第1113條規定甚明。
三、經查,相對人前經本院裁定為受監護宣告之人,及選定聲請
    人為監護人,並指定關係人乙○○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且均確定在案等情,有本院114年度監宣字第00號監護宣告
    裁定及確定證明書在卷可稽。本院審酌聲請人主張其欲代相
    對人分割其被繼承人戊○○所遺如附表所示之遺產,由相對人
    與其他3名繼承人按應繼分每人各取得權利範圍4分之1,符
    合相對人之利益等情,有戶籍資料、被繼承人戊○○之繼承系
    統表、遺產稅財產參考清單、遺產稅金融遺產參考清單、土
    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車輛異動登記書
    等件在卷可稽,是聲請人主張其擔任相對人之監護人,為相
    對人之利益,有代理相對人處分其自被繼承人戊○○繼承所得
    之遺產,應有其必要性,且符合相對人之利益。從而,聲請
    人聲請許可代理相對人處分相對人自被繼承人戊○○繼承所得
    之遺產,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第1項所示。
四、末按監護人於執行有關受監護人之生活、護養療治及財產管
    理之職務時,應尊重受監護人之意思,並考量其身心狀態與
    生活狀況。監護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執行監護職務。
    法院於必要時,得命監護人提出監護事務之報告、財產清冊
    或結算書,檢查監護事務或受監護宣告之人之財產狀況。監
    護人於執行監護職務時,因故意或過失,致生損害於受監護
    宣告之人者,應負賠償之責。民法第1112條、同法第1113條
    準用同法第1100條、第1103條第2項、第1109條第1項規定甚
    明。又聲請人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妥適管理,並使用
    於受監護之相對人之日常生活、照顧及醫療所需等費用,以
    維護其權益,附此敘明。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明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吳曉玟
附表:被繼承人戊○○之遺產內容及分割方法(註:幣值均為新臺
      幣)
編號 種類 遺產項目  分割方法 1 土地 彰化縣○○市○○段00000000地號土地;總面積:96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全  由聲請人、相對人、關係人乙○○、丙○○各取得4分之1 2 房屋 彰化縣○○市○○段0000○號、門牌號碼:中山路1段556巷42之1號;總面積:114.88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全   3 投資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投資:100元   4  有限責任彰化第六信用合作社投資:2,000元   5 存款 臺灣銀行彰化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定期儲蓄存款:180萬元   6  臺灣銀行彰化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定期儲蓄存款:100萬元   7  臺灣銀行彰化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定期儲蓄存款:100萬元   8  臺灣銀行彰化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定期儲蓄存款:50萬元   9  臺灣銀行彰化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定期儲蓄存款:50萬元   10  臺灣銀行彰化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綜合存款:54,762元   11  臺灣銀行彰化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綜合存款:443元   12  臺灣土地銀行彰化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活期儲蓄存款:1,000元   13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彰化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定期儲蓄存款:85萬元   14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彰化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定期儲蓄存款:34萬元   15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彰化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綜合存款:118,449元   16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彰化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活期存款:721元   17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彰化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定期存款:1,330,800元   18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彰化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定期存款:1870萬元   19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彰化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定期存款:700萬元   20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彰化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活期儲蓄存款:1,112,610元   21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彰化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活期存款:649,554元   22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彰化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優惠存款:1,491元   23  台中商業銀行彰化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定期儲蓄存款:50萬元   24  台中商業銀行彰化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定期儲蓄存款:50萬元   25  台中商業銀行彰化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定期儲蓄存款:50萬元   26  台中商業銀行彰化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活期儲蓄存款:217,477元   27  台中商業銀行彰化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綜合存款:17,544元   28  中華郵政公司彰化府前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活期儲蓄存款:80,641元   29  玉山商業銀行彰化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綜合存款:160元   30  彰化第六信用合作社華陽分社帳號:0000000000000號活期儲蓄存款:7,779元   31  全支付電子支付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號:5元   32 債務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基隆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信用卡:3元   33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營業部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信用卡:1,00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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