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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 聲請免責(2025-09-30)

消費/小額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09-30 案號:消債聲免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聲免字第6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 人  許振翔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代  理  人  李佳珊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代  理  人  呂亮毅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許振翔應予免責。
  理 由
一、按法院為不免責或撤銷免責之裁定確定後,債務人繼續清償
    債務,而各普通債權人受償額均達其債權額之百分之20以上
    者,法院得依債務人之聲請裁定免責,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下稱消債條例)第14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參其立法意旨乃為
    鼓勵債務人努力清償債務以獲得免責,法院為不免責之裁定
    或撤銷免責之裁定確定後,債務人如能繼續清償債務,使各
    普通債權人受償額均達其債權額之百分之20以上者,各債權
    人之債權應已獲相當程度之保障,自宜賦予其重建經濟之機
    會,爰設本條,明定法院得依債務人之聲請,為免責之裁定
    。惟債務人受不免責或撤銷免責裁定之事由不一,法院為裁
    定時,仍應斟酌該債務人受不免責或撤銷免責事由之情節、
    債權人受償情形及其他一切情狀而為准駁,並非當然予債務
    人免責。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債務人前經本院114年度消債
    聲字第3號裁定以有消債條例第134條第2款之情形為由不免
    責後,已繼續清償各債權人達其債權額百分之20之以上,爰
    依消債條例第142條規定聲請免責等語。
三、經查:
 ㈠聲請人前經本院112年度消債清字第14號裁定自112年7月26日
    開始清算程序,於清算程序普通債權人未受分配,本院112
    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28���裁定清算程序終結後,114年度消
    債聲第3號裁定以聲請人有消債條例第134條第2款之情形為
    由諭知不予免責確定等情,業經本院調取案卷核閱無誤,堪
    以認定。
 ㈡本件聲請人主張於不免責裁定確定後,已繼續清償如附表所
    示債權人一定之金額,且各債權人受償額均達消債條例第14
    2條所規定之各債權額百分之20以上一節,業據其提出郵政
    跨行匯款申請書為憑,堪認債務人於不免責後迄今已償還如
    附表所示「實際清償金額」,並有債權人陳報狀等件附卷可
    佐,堪認債務人業已依照系爭裁定附表「第142條所定債權
    額20%」欄所示之金額為清償,自已符合消債條例第142條所
    定之免責要件。
 ㈢至於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主張聲請人拋棄繼承其父
    之遺產,聲請人應償還所得繼承之繼分價值1,176,109元,
    不應僅以消債條例第142條所定數額為免責標準,應令聲請
    人就前述金額仍負清償責任云云。惟聲請人前因有消債條例
    第134條所定不免責事由經本院裁定不免責確定後,現依消
    債條例第142條第1項規定再次聲請本院裁定免責之情形,依
    附表所示,本件聲請人清償債權人債權總額之比例達20%,
    可見聲請人於系爭裁定不予免責確定後,應有努力繼續清償
    ,各債權人之債權已獲相當程度之保障,自宜賦予聲請人重
    建經濟之機會。
四、據上論結,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依消債條例第134條、
    第14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倩玲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   日
              書 記 官 謝志鑫
附表:
(幣別:新臺幣,單位:元)    普通債權人  債權額 第142條所定債權額20% 實際清償金額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941,640 188,328 188,330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998,102 199,620 199,620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17,791 43,558 43,560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249,383 249,877 249,880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1,156,549 231,310 231,310 總計 4,563,465 912,693 912,700 備註: 一、本附表債權總額欄所示數額、公告債權比例欄,係依本院112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28號清算事件112年10月16日公告之債權所示無擔保及無優先債權人債權比率、債權總額為據。 二、本院112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28號清算事件112年10月16日公告之債權表所示劣後債權,依消債條例第29條、消債條例施行細則第39條之規定,不計入債權總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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