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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 聲請更生程序(2026-04-21)

消費/小額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4-21 案號:消債更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更字第273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 人  張群楊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更生之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
    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債務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
    之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下同)1,200萬元者,於法院裁定
    開始清算程式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更生。再按聲請
    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
    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3條、第42條第1項、第8
    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即債務人(下稱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
  聲請人積欠之債務總額約2,547,897元,前與最大債權人即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調解不成立。目前任職正新
    橡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正新橡膠公司),現遭強制扣薪
    中。聲請人每月必要生活費18,618元,並負擔父親扶養費2,
    500元,名下無汽機車、證券及保單等財產。已有不能清償
    債務情事,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故聲請
    更生等語。(見院卷一第13、55頁、院卷三第109、231-233
    頁)
三、經查:
 ㈠聲請人主張其任職於正新橡膠公司乙節,確有其提出之民國1
    1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勞動部勞工保險局e
    化服務系統、薪轉帳戶存簿明細、電子薪資單影本等(見院
    卷一第53、57-65、85-89、91-101、105-135頁)為證;復查
    無其他薪資、補助、津貼及年金等固定收入,此有聲請人之
    勞保就保職保資料、稅務t-road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結果,及
    彰化縣政府、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函覆附卷可查(見院卷二第3
    13-324、335頁、院卷三第77、189-193頁)。本院審酌聲請
    人現受本院強制扣薪中(本院102年度司執字第26564號,見
    院卷一第320-331頁),上開薪資單及薪轉帳戶薪資之數額均
    無法反映真實收入,則依其於113年度之所得總額571,116元
    (見院卷二第335、336頁),平均每月47,593元作為計算依據
    。又聲請人稱每月必要生活費18,618元,係依臺灣省115年
    度最低生活費標準15,515元之1.2倍為計算,應屬可採。
 ㈡又聲請人負擔其父親扶養費乙事,已提出其父之戶籍謄本、1
    12、11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
    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及親屬系統表為憑(見院卷一第45、177-1
    79、193頁、院卷三第113、175頁);復經本院依職權調閱其
    父之勞保就保職保資料、稅務T-Road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結果
    ,及函詢勞動部勞工保險局領取補助結果,認其父已屆退休
    年齡,無投保、工作收入及財產,僅按月領取勞工保險老年
    年金12,461元、國民年金保險老年年金43元(見院卷三第11-
    18、43、49、77、189-190頁),應有受聲請人及2名兄弟姐
    妹共同扶養之必要,惟扶養費應調整為2,038元【計算式:(
    18,618元-12,461元-43元)÷3人扶養=2,038元】始屬合理,
    逾此金額,即無可採。從而,聲請人每月薪資收入扣除每月
    必要生活費及父親扶養費,仍餘26,937元【計算式:47,593
    元-18,618元-2,038元=26,937元】可供清償。
 ㈢再查,聲請人之無擔保債權總額為2,636,272元(如附表所示)
    ,名下僅有富邦人壽2筆保單解約金,分別為1,349元、2,24
    6元,有富邦人壽114年12月15日陳報狀(見院卷三第204頁)
    在卷可佐;復查無其他財產可供清償債務,有卷附之稅務T-
    Road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結果、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
    公司查詢資料等件(見院卷二第329頁、院卷三第79-89頁)可
    稽。如以現積欠之債務扣除2筆保單解約金,再以每月收入
    餘額為清償,約8.14年即可清償完畢【計算式:(2,636,272
    元-1,349元-2,246)÷26,937元÷12月=8.14年】。又聲請人陳
    稱「遭強制扣薪」、「債務的部分還會有利息的產生,利息
    算下去就會有很多債務」,惟聲請人71年生,現年44歲(見
    院卷一第45頁,戶籍謄本),尚有21年職業生涯可期,未來
    可正常獲得之勞務報酬甚久,又該扣押薪資係用於清償債務
    ,聲請人享有減少負債總額利益。故本院衡酌全體債權人之
    債權數額與聲請人間之利益衡平等客觀因素為綜合判斷,堪
    認其客觀上之經濟狀態仍具有清償能力,實不能排除未來有
    逐期清償債務之可能,自難遽認其有不能清償債務或不能清
    償債務之虞之情事存在。
四、綜上所述,本件聲請人每月具有相當之收入,且聲請人並無
  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之情事存在,是其本件更生
  之聲請於法未合。依首揭法條及說明,本件自應駁回其更生
    之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何玉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施惠卿
附表:              
編號 債權人 金額(新臺幣) 備註 1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1,330,785元 債權人陳報 (院卷三第93頁) 2 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86,190元 債權人陳報 (院卷三第195頁) 3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119,297元 債權人陳報 (院卷三第205頁) 合計  2,636,27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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