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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 聲請更生程序(2025-11-03)

消費/小額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1-03 案號:消債更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更字第218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柯松宏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即債務人柯松宏自民國114年11月3日下午4時起開始更生
程序。
本件更生程序之進行由辦理更生執行事務之司法事務官為之。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
    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債務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
    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下同)1,200萬元者,
    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更生
    ;債務人對於金融機構負債務者,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應
    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或向其住、居
    所地之法院或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債務清理之調
    解;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
    並即時發生效力;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
    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必要時,得選任律師、會計
    師或其他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一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消費
    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3條、第42條第1項、第
    151條第1項、第45條第1項、第1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債務人(下稱聲請人)積欠相對人
    即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信銀行)等債權
    人債務總額3,951,632元,現任職於育展股份有限公司(下
    稱育展公司),每月薪資31,183元,扣除每月生活必要費用
    18,500元,扶養費用10,000元,顯不足以清償債務,若本院
    准予開始更生程序,聲請人願撙節支出,願提出2,683元以
    清償部分債務,爰依法向法院聲請更生程序等語。
三、經查:
 ㈠聲請人主張其前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曾於與最大債權銀
    行即中信銀行進行前置調解,調解不成立乙節,有前置協商
    不成立通知書在卷可佐(卷第53頁),則聲請人於聲請本件
    更生前,業經前置調解不成立,已符合消債條例第151條第1
    項之要件,堪可認定。
 ㈡聲請人主張其每月薪資31,183元,經核其112、113年度薪資
    所得為217,268元、118,327元,有稅務T-Road資訊連結作業
    查詢結果可佐(卷第67、69頁);惟其於114年度1月至7月
    薪資共217,830元(計算式:30,590+31,090+31,290+31,190
    +31,290+31,190+31,190=217,830元),有薪資表在卷可參
    (卷第131-133頁)。據此,其現每月薪資應為31,119元【
    計算式:217,830÷7月=31,119元,元以下四捨五入】。又聲
    請人主張其每月生活必要費用18,500元,未逾衛生福利部公
    告臺灣省114年度最低生活費標準15,515元之1.2倍即18,618
    元,應屬可採。又其主張其育有2子女,扶養費用10,000元
    乙節,未經聲請人提出單據為證,惟本院以上開最低生活費
    標準15,515元之1.2倍即18,618元,以扶養義務人2人計算(
    卷第337頁),聲請人上開主張,應屬適當。依此,聲請人
    每月薪資餘額為2,619元(計算式:31,119元-18,500元-10,
    000元=2,619元)。
 ㈢則本件依如附表所示債權人陳報資料,其債務總額為1,674,9
    99元,以聲請人現在薪資收入及支出,需耗時53.30年(計
    算式:1,674,999元2,619元12月≒53.30年)方能清償完畢
    ,顯然難以清償,如不予更生重建生活,有違消債條例協助
    債務人重建更生之立法本意。
四、綜上所述,本件聲請人有不能清償其債務之虞,有藉助更生
    制度調整其與債權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以重建其經濟生活
    之必要;復本件查無消債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或第46條
    各款所定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存在,債務人之無擔保或無優
    先權之債務總額亦未逾1,200萬元,則債務人提出本件更生
    之聲請,當屬有據,揆諸首揭說明,應予開始更生程序,並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玉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3   日
              書 記 官 康綠株
附表(幣值:新臺幣):
編號 債權人 債權本金 債權利息 本院卷  1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30,239元 114年8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6%算之利息 第117-121頁   115,830元 43,666元   2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48,937元 19,171元 第143-155頁  3 二十一世紀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78,080元  第165頁  4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70,490元 27,704元 第167-171頁  5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86,102元 354,780元 第185-289頁  6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未陳報    7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未陳報    8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未陳報     1,229,678元 445,321元
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