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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 抗告事件(2025-11-25)

消費/小額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1-25 案號:消債抗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抗字第23號
抗  告  人  蕭家賢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代  理  人  江宏立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街000號0樓及000號0~0樓、00樓
法定代理人  陳銘僑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號0樓及地下0樓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州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走著瞧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勝丰  
代  理  人  王丞亘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事件,對於民國114
年6月6日本院114年度消債更字第30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
    ,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
    訟以前當然停止;上開法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
    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
    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
    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5條、第178條分別定有
    明文。上揭規定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
    15條規定,準用於更生、清算程序。查相對人渣打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分稱渣打銀行、和潤
    公司)法定代理人於本件繫屬時變更為陳銘僑、陳建州,陳
    銘僑、陳建州、抗告人均未具狀聲明承受本件程序,本院已
    依職權裁定由渣打銀行、和潤公司現任法定代理人陳銘僑、
    陳建州承受程序,合先說明。
二、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
    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債務人對於金融機構負債
    務者,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應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
    商債務清償方案,或向其住、居所地之法院或鄉、鎮、市、
    區調解委員會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消債條例第3條、第151
    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再所謂「不能清償」,指債務人因
    欠缺清償能力,對已屆期之債務,全盤繼續處於不能清償之
    客觀經濟狀態者而言;又「不能清償之虞」,係指依債務人
    之清償能力,就現在或即將到期之債務,有不能清償之蓋然
    性或可能性而言。
三、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現薪資收入共新臺幣(下同)37,523
    元,積欠債務總額為1,665,071元,原裁定固認僅需10.93年
    即可清償完畢,然原裁定計算薪資收入時並未扣除健保費用
    、勞保費用共814元,而其父蕭金生雖育有3名子女,但其大
    姐、二姐均已結婚,且有生養子女,無力負擔扶養費用,是
    以抗���人現在收入,扣除生活必要費用18,618元、扶養費用
    共10,000元,顯有不能清償或難以清償債務情形,為此提起
    抗告,求為廢棄原裁定,准抗告人更生等語。
四、經查:
 ㈠抗告人聲請人於消債條例施行後,曾向最大債權銀行即渣打
    銀行申請前置協商不成立,有其提出之前置協商不成立通知
    書在卷可佐(見一審卷第71頁),堪信為真實,足見抗告人
    提出本件更生之聲請前,業經前置協商程序,已符合消債條
    例第151條第1項之要件,堪可認定,先予敘明。
 ㈡抗告人收入、支出情形:
 ⒈抗告人主張其每月薪資收入37,523元乙節,經核其於民國112
    、113年度薪資所得分別為479,051元、420,140元,有稅務T
    -Road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結果可參(一審卷第139-140頁、二
    審卷第311頁);抗告人於114年1月至6月薪資共計204,000
    元,有鉅凱彩色印刷有限公司陳報狀可參(二審卷第211頁
    )。據此,其每月平均薪資應為36,773元【計算式:(479,
    051元+420,140元+204,000元)÷30月=36,773元,元以下四
    捨五入】。又抗告人領有身心障礙生活補助4,049元,有彰
    化縣政府114年7月21日府社工助字第1140273980號函可參(
    二審卷第217頁)。是抗告人每月收入應有40,822元(計算
    式:36,773元+4,049元=40,822元)。再抗告人有向新光人
    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新光人壽)投保,其保單價值準
    備金為337,360元,亦有新光人壽114年8月13日新壽保全字
    第1140004684號函可參(二審卷第339-341頁);抗告人另
    有汽車1輛(國瑞、西元2009年出廠),有全國財產稅總歸
    戶財產查詢清單可參(一審卷第45頁)。上開保單價值準備
    金、汽車亦屬抗告人財產。
 ⒉抗告人主張其每月個人必要生活支出為18,618元乙節,未逾
    衛生福利部公告114年臺灣省平均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為15,
    515元之1.2倍即18,618元(消債條例第64條之2規定參照)
    ;又其主張其父蕭金生扶養費用10,000元乙節,經核蕭金生
    112、113年度財產資料,其名下有數筆不動產,其價值達2,
    032,666元、2,060,136元,有稅務T-Road資訊連結作業查詢
    結果可參(一審卷第143-144頁、二審卷第313-314頁),依
    蕭金生財產情形,應無受抗告人扶養必要。
 ⒊基上,抗告人每月收入扣除抗告人主張之勞保、健保費用814
    元、每月生活必要費用18,618元,尚有餘額21,390元(計算
    式:40,822元-814元-18,618元=21,390元)。
 ㈢則本件依如附表所示債權人、抗告人陳報資料,抗告人有如
    附表所示債務共1,707,768元(含本金、利息),縱不扣除
    上開保單價值準備金、車輛價值,以抗告人每月薪資餘額21
    ,405元計算,僅需6.65年即可清償完畢【計算式:1,707,76
    8元÷21,390元÷12月≒6.65年)】。審酌抗告人為00年00月00
    日生(一審卷第31頁),現年僅35歲,距通常退休年紀尚有
    30年職業生涯可期,依抗告人現在、未來可期待之收入、支
    出狀況,抗告人於能力範圍內應可撙節開支以清償債務。抗
    告人復有上開保單價值準備金、車輛,可出售用以先行清償
    部分債權人之欠款,或用以補足每月期款、利息,是抗告人
    之財產、收入,應足以清償其所積欠之債務,並無不能清償
    債務或不能清償之虞之情事存在,故抗告人主張所負債務不
    能或難以清償乙節,並不足採。
五、綜上所述,本件客觀上難認抗告人有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
  清償之虞情事存在,揆諸首揭法律規定及說明,其更生之聲
    請於法不合,不應准許。原審據此裁定駁回抗告人更生之聲
    請,核無違誤。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為不當,求予廢棄,為
    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1項、第78條,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楊國精
               法 官  李莉玲
               法 官  劉玉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再抗告利益逾150萬元,惟除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外
,不得再抗告。如提起再抗告,應於收受後10日內委任律師為代
理人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並繳納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康綠株
附表(幣值:新臺幣):
編號 債權人 債權本金 債權利息 二審卷  1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44,456元 5,567元 第75-171頁  2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63,637元  第173頁  3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1,334元 3,707元 第175-209頁   37,746元 5,159元   4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424,586元 40,574元 第213-215頁  5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152,625元 21,945元 第223-230頁  6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386,012元  第265-269頁  7 走著瞧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53,500元  第281-288頁  8 和潤股有限公司 346,920元(每期金額7080元x49期=346,920元)  第331-337頁   1,630,816元 76,95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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