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風險 RiskCheck 快速查核,安心避雷 資料源:商業司 · 司法院 · 財政部 · 165 · 採購黑名單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 訴訟救助(2025-11-07)

其他/待認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1-07 案號:救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鑫固精密有限公司 · 被告(被訴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救字第58號
聲  請  人  黃睿均  


相  對  人  鑫固精密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林明德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聲請訴訟救
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勞工或其遺屬因職業災害提起勞動訴訟,法院應依其聲請
    ,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勞
    動事件法第14條第2項明定。所謂顯無勝訴之望者,係指聲
    請訴訟救助之當事人所提起之訴或上訴依其主張之事實於法
    律上本無獲得勝訴之望,或其起訴或上訴為不合法之情形而
    言;若尚須經法院調查辯論後,始能知悉其勝負之結果者,
    不得謂為顯無勝訴之望(最高法院87年度台抗字第660號裁
    定參照)。次按勞工符合社會救助法規定之低收入戶、中低
    收入戶,或符合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第四條第一項之特殊
    境遇家庭,其聲請訴訟救助者,視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
    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
    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
    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
    限制,勞動事件法第14條第1項、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有明
    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伊遭職業災害提起本案訴訟,然伊為中低中
    入戶,因無資力業經法律扶助基金會彰化分會審查准予扶助
    ,且其訴非顯無理由,爰依法聲請訴訟救助等語。
三、查本件聲請人請求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經本院114年度勞
    訴字第65號受理在案。又聲請人為中低收入戶,向法律扶助
    基金會彰化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經該分會准予全部扶助,業
    據其提出所述相符之彰化縣二林鎮中低收入證明書、上開分
    會准予扶助證明書(全部扶助)等件為證。又聲請人主張之
    事實及證據,並無起訴不合法,或於法律上本無獲得勝訴之
    望等情形,是本案訴訟非顯無勝訴之望。從而,聲請人聲請
    訴訟救助,核與前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鍾孟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謝志鑫
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