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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 延展履行期限(2026-01-05)

消費/小額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1-05 案號:司消債聲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消債聲字第8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粘雅涵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代理人兼送  
達代收人    胡家綺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禤惠儀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葉佐炫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二十一世紀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以明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當事人因更生事件聲請延長更生方案履行期限,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本院113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00號於民國113年12月19日認可之
更生方案履行期限,應予延長12個月,自114年12月起至115年11
月止暫緩履行。
  理 由
一、按更生方案經法院裁定認可確定後,債務人因不可歸責於己
    之事由,致履行有困難者,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其履行期限
    ,但延長之期限不得逾2 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75條第
    1 項定有明文。又債務人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
    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餘額,連續3 個月低於更生方案應
    清償之金額者,推定有前項事由。復為同條第2 項所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本院裁定認可更生方案後,皆依原裁定履行
    更生方案,惟債務人任職公司因業務調整而遭遣散,個人失
    業無收入,故無法履行更生方案,為此聲請自民國114年12
    月起至115年11月止暫緩履行,請求准予延長更生方案履行
    期間12個月等語。
三、查聲請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於113年12月19日以113年度司
    執消債更字第100號裁定認可更生方案,該裁定並於114年1
    月15日確定在案,業經本院依職權核閱相關卷宗無訛。次查
    ,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提出非自願離職證明書在卷可稽,
    堪認為真實。債務人確有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更生
    方案有困難,從而,債務人聲請本院裁定延長本件更生方案
    之履行期限,揆諸首揭規定,自屬有據。爰斟酌聲請人之履
    行能力,裁定延長履行期間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司法事務官 郭浩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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