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 拍賣抵押物(2025-09-17)
其他/待認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2025-09-17
案號:司拍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179號
聲 請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光華
代 理 人 王則民
上列聲請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賴紀如即劉志
峰繼承人等二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
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
,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彰化縣○○市○○○段○○○○段000000000地號之最新土地登記
第一類謄本(所有權人劉志峰,含他項權利部分)、彰化縣
○○市○○○段○○○○段000000000○號之最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
(含他項權利部分)各一份。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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