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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 更生之執行(2025-11-24)

消費/小額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1-24 案號:司執消債更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4號
聲  請  人  林秀鐘  
代  理  人  張仕融律師(法扶律師)  

陳  報  人
即  債權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上列陳報人就本件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中編造之債權表提出陳報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報駁回。   
  理   由
一、按申報債權之期間,應自開始更生程序之翌日起,為10日以
    上20日以下;補報債權期間,應自申報債權期間屆滿之翌日
    起20日以內,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
    第47第2項之規定自明。又按,債權人應於法院所定申報債
    權之期間內申報債權之種類、數額或其順位;其有證明文件
    者,並應提出之。債權人因非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未於前
    項所定期間申報債權者,得於其事由消滅後10日內補報之。
    但不得逾法院所定補報債權之期限。債權人申報債權逾申報
    期限者,監督人或管理人應報由法院以裁定駁回之。消債條
    例第33條第1項、第4項及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核其立法目
    的乃在於不礙消債程序之進行及安定,以利程序迅速進行所
    設。
二、依本院113年度消債更字第255號民事裁定,本件債務人自民
    國114年1月9日下午4時起開始更生程序,經公告在同年1月2
    9日前為申報債權期間,而有補報債權之必要者,應在同年2
    月8日前為之。經各債權人申報債權後,由本院編造債權表
    並於同年4月15日公告。雖陳報人嗣於同年7月29日提出民事
    陳報狀陳報其債權,惟此際業已逾越本院上開所定之申、補
    報債權期限甚多,且經本院轉知全體當事人,亦有債權人臺
    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具狀
    表示已逾前開補報債權期間於法不得列入等語,是依前開規
    定,此部分之債權數額自不得加入本院編造之債權表,故陳
    報人之請求,應予駁回。如陳報人未申報債權屬於不可歸責
    於債權人之事由,依消債條例第73條第1項擔書之規定,債
    務人仍應依更生方案之條件履行之,併予說明。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司法事務官 張淳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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