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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票款(2025-12-09)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2-09 案號:司執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80878號
債  權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州  


債  務  人  葉智翔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強制執行事件
    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
    ,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為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
    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所明定。
二、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對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營
    業部之存款債權,而查第三人營業所即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
    地係在臺北市南港區,有強制執行聲請狀在卷可參。依上開
    規定本件應屬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
    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9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汪俊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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