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風險 RiskCheck 快速查核,安心避雷 資料源:商業司 · 司法院 · 財政部 · 165 · 採購黑名單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票款(2025-10-15)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0-15 案號:司執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68098號
債 權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00號8樓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住同上
代 理 人 楊予銣  住○○市○○區○○○路○段000號7樓
債 務 人 紀元亨  住彰化縣○○鎮○○里○○路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強制執行事件
    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
    ,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為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
    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所明定。
二、債權人表明聲請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
    公司民權分公司、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屯分公司之
    存款債權,而查第三人營業所即應執行標的物所在地係在臺
    中市,有強制執行聲請狀附卷可參。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
    執行,顯屬有誤,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汪俊賢
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