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債務(2025-10-01)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0-01
案號:司執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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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65305號
債 權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光華
代 理 人 劉盈秀
債 務 人 賴韋辰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賴韋辰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強制執行之
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
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此為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
訟法第28條第1項所明定。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就債務人對第三人優食台灣股份有限
公司之薪資債權強制執行,前開公司地址為新北市林口區,
有聲請狀在卷可稽。依前揭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
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
違誤,爰依職權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邱志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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