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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債務(2025-09-23)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09-23 案號:司執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僑馥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被訴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63598號
債  權  人  台灣三菱電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駿殿  


債  務  人  總揚營建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耕作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總揚營建國際有限公司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
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強制執行之
    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
    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此為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
    訟法第28條第1項所明定。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總揚營建國際有限公司所
    有對第三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大雅分公司等5
    家金融機構及僑馥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四方建築經理股
    份有限公司之存款及利息債權,且前開該公司所在地分別為
    臺中市、臺北市內湖區、高雄市前鎮區,有聲請狀在卷可稽
    。依前揭規定,自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下稱臺中地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或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茲審酌上開
    7個第三人中有5家金融機構所在地為臺中市,是本件宜由臺
    中地院管轄。債權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爰
    職權裁定移轉管轄。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3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邱志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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