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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票款(2025-09-18)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09-18 案號:司執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62314號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0○00號15、17
            樓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住同上
代 理 人 徐明德  住○○市○○區○○○路○段000號3樓
           送達代收人 邱彥倫  
           住同上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廖明輝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
    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
    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
    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廖明輝於第三人臺灣土地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樹林分行帳戶之存款,該第三人址設新北
    市樹林區,債權人並聲請法院函查債務人之人壽保險、郵局
    開戶及勞保投保資料以強制執行,債權人既已指明欲執行之
    財產,則依前開規定,本件強制執行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
    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前開法院,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8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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