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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債務(2025-09-16)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09-16 案號:司執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61665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00號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徐永鈞/林孝親
           住○○市○○區○○路00巷00號8樓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黃信榮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
    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
    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強
    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聲請
    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
    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查詢債務人黃信榮之勞保投保及人壽保險
    資料以強制執行,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應由債務人之住所
    地法院管轄,惟債務人之戶籍設於臺中市,有個人戶籍資料
    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是依前揭規定,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管轄,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
    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前開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6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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