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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債務(2025-09-12)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09-12 案號:司執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59065號
聲 請 人即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施金在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應依執行名義為之,執行法院對於執行名義是否
    有效成立,自應加以審查。未確定之支付命令,不備執行名
    義之要件,其執行名義尚未成立,執行法院不得據以強制執
    行(最高法院81年台抗字第114號判例參照)。次按對於在
    監所人為送達者,應囑託該監所首長為之,民事訴訟法第13
    0條定有明文。如當事人為在監所人,而送達人捨監所長官
    ,而逕向當事人之住居處所送達者,縱經其同居人或受僱人
    受領送達,亦不生送達之效力。復按發支付命令後,3個月
    內不能送達於債務人者,其命令失其效力,亦為民事訴訟法
    第515條第1項所明定。是聲請強制執行有不合程式或不備其
    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
    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自明。
二、本件聲請人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司執善字第141488
    號債權憑證(由本院101年度司促字第17709號支付命令暨確
    定證明書正本換發而來)為執行名義,對相對人施金在聲請
    強制執行。查前開支付命令對施金在之送達,係於民國101
    年12月19日僅向其位於彰化縣鹿港鎮祥和二街之戶籍址為寄
    存送達,原發支付命令法院據此於102年1月22日核發該支付
    命令確定之確定證明書,此經本院職權調閱該支付命令卷宗
    查核無誤。惟相對人自96年11月起至103年6月間,即因案在
    法務部○○○○○○○服刑,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
    附卷可稽。該支付命令未依法囑託監所長官送達,依照前揭
    規定,難認其送達合法,本院自不受誤發之確定證明書拘束
    。又該支付命令自核發後3個月不能送達相對人,其支付命
    令已失其效力。從而,聲請人聲請強制執行之要件不備,且
    其情形無從補正,爰裁定駁回聲請人強制執行之聲請。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2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汪俊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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