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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2025-09-22)

其他/待認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5-09-22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9675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王漢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貳萬肆仟伍佰壹拾伍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王漢津於民國(以下同)112年2月2日開始相繼與
      債權人成立信用卡使用契約,領用如後附所示之信用卡。
      依約債務人就使用系爭信用卡所生之債務負全部給付責任
      ,此有信用卡申請書暨信用卡約定條款可證。債務人領用
      系爭信用卡後,即得於各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依信用卡約
      定條款第14、15條之約定,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債權
      人全部清償,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逾期
      清償者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15、22、23條之約定,除喪失
      期限利益外,各筆帳款應按所適用之分級循環信用年利率
      (最高為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參原證一信用卡申
      請書)。截至民國114年9月15日止帳款尚餘新臺幣(以下
      同)124,515元,及其中本金119,869元未按期繳付。
    ㈡查債務人至民國114年9月15日止,帳款尚餘124,515元及其
      中本金119,869元部分按前述約定計算之利息、違約金及
      相關費用未給付,迭經催討無效。爰特檢附相關證物,狀
      請鈞院鑒核,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迅對債
      務人發支付命令,以維權益,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
          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
          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9675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67824元 王漢津 自民國114年9月16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8.75% 002 新臺幣35686元 王漢津 自民國114年9月16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0% 003 新臺幣16359元 王漢津 自民國114年9月16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0.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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