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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2025-09-02)

其他/待認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5-09-02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8873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黃子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肆仟伍佰玖拾陸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黃子祥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
        000000000,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
        務人至民國114年08月07日止累計14,596元正未給付,
        其中13,092元為消費款;414元為循環利息;1,090元為
        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
        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002)所示之利息
        。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
        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
        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
          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
          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8873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2794元 黃子祥 自民國114年08月08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7.7%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298元 黃子祥 自民國114年08月08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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