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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2025-12-17)

其他/待認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5-12-17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2794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石佳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玖萬參仟玖佰參拾柒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石佳妮於民國111年12月21日向債權人借款60,00
        0元,約定自民國111年12月21日起至民國118年12月21
        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2.72採機動
        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
        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
        「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
        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
        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
        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4年12月09日止累計14,39
        2元正未給付,其中13,771元為本金;528元為利息;93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
        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石佳妮於民國112年05月08日向債權人借款40,00
        0元,約定自民國112年05月08日起至民國119年05月08
        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03採機動
        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
        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
        「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
        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
        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
        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4年12月09日止累計16,11
        7元正未給付,其中15,439元為本金;585元為利息;93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
        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石佳妮於民國112年06月26日向債權人借款60,00
        0元,約定自民國112年06月26日起至民國119年06月26
        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3.72採機動
        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
        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
        「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
        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
        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
        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4年12月09日止累計29,06
        9元正未給付,其中27,395元為本金;1,081元為利息;
        5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
        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3)所示之利
        息。
    (四)債務人石佳妮於民國113年06月24日向債權人借款100,0
        00元,約定自民國113年06月24日起至民國120年06月24
        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99採機動
        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
        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
        「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
        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
        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
        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4年12月09日止累計94,60
        2元正未給付,其中89,668元為本金;3,941元為利息;
        9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
        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4)所示之利
        息。
    (五)債務人石佳妮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
        000000000,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
        務人至民國114年11月23日止累計39,757元正未給付,
        其中36,549元為消費款;2,008元為利息;1,200元為依
        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
        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5)所示之利息。
    (六)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
        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
        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
          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
          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12794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3771元 石佳妮 自民國114年12月10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2.72%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15439元 石佳妮 自民國114年12月10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03%計算之利息 003 新臺幣27395元 石佳妮 自民國114年12月10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3.72%計算之利息 004 新臺幣89668元 石佳妮 自民國114年12月10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4.99%計算之利息 005 新臺幣36549元 石佳妮 自民國114年11月24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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