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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 支付命令(2025-12-09)

其他/待認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2-09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2541號
債  權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光華  
代  理  人  蔡泓叡  
上列債權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蘇俊語即宸丞
早午餐等二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
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
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
    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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