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風險 RiskCheck 快速查核,安心避雷 資料源:商業司 · 司法院 · 財政部 · 165 · 採購黑名單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2025-11-26)

其他/待認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5-11-26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2049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黃祉燕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55,497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黃祉燕於民國113年2月6日向債權人借款60,000元,
      約定自民國113年2月6日起至民國118年2月6日止按月清償
      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3.72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
      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
      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
      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
      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
      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
      114年11月20日止累計55,497元正未給付,其中50,207元
      為本金;4,797元為利息;4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
      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
      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㈡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
      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
      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
          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
          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12049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50207元 黃祉燕 自民國114年11月21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3.72%計算之利息
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