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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2025-11-20)

其他/待認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5-11-20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1840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黃玉如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20,106元,及其中新臺幣18,2
    08元自民國114年9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
    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於民國(以下同)105年9月8日開始與債權人成立
      信用卡使用契約,領用如後附所示之信用卡。依約債務人
      就使用系爭信用卡所生之債務,負全部給付責任。此有信
      用卡申請書暨信用卡約定條款可證。債務人領用系爭信用
      卡後,即得於各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
      14、15條之約定,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債權人全部清
      償,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逾期清償者依
      信用卡約定條款第15、22、23條之約定,除喪失期限利益
      外,各筆帳款應按所適用之分級循環信用年利率(最高為
      年利率百分之15)。截至民國114年9月3日止帳款尚餘新臺
      幣(以下同)20,106元,及其中本金18,208元未按期繳付
      。
    ㈡查債務人至民國114年9月3日止,帳款尚餘20,106元及其中
      本金18,208元部分按前述約定計算之利息、違約金及相關
      費用未給付,迭經催討無效。爰特檢附相關證物,狀請  
      鈞院鑒核,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迅對債務
      人發支付命令,以維權益,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
          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
          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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