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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2025-11-17)

其他/待認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5-11-17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1702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詹佳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拾捌萬零貳佰柒拾參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109年3月
        24日向債權人借款50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5.85%
        計算,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
        ,另本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
        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171,516元
        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另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
        之貸款契約書,因係透過電子及通訊設備向債權人申請
        所成立,其內容需透過科技設備始能呈現,爰依民事訴
        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出呈現其申請內容之書面,併予
        陳明。
    二、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110年1月
        13日向債權人借款20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10.31
        %計算,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
        外,另本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
        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
        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103,022
        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另債務人與債權人成
        立之貸款契約書,因係透過電子及通訊設備向債權人申
        請所成立,其內容需透過科技設備始能呈現,爰依民事
        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出呈現其申請內容之書面,併
        予陳明。
    三、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110年10
        月6日向債權人借款16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9.94
        %計算,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
        外,另本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
        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
        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100,799
        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另債務人與債權人成
        立之貸款契約書,因係透過電子及通訊設備向債權人申
        請所成立,其內容需透過科技設備始能呈現,爰依民事
        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出呈現其申請內容之書面,併
        予陳明。
    四、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111年11
        月10日向債權人借款25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11.
        03%計算,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
        益外,另本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
        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
        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
        期。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204,93
        6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另債務人與債權人
        成立之貸款契約書,因係透過電子及通訊設備向債權人
        申請所成立,其內容需透過科技設備始能呈現,爰依民
        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出呈現其申請內容之書面,
        併予陳明。
    五、茲債權人屢次催討無效,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特依
        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狀請    鈞院迅賜對債
        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實感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
          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
          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11702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71516元 詹佳憲 自民國114年8月24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5.85% 002 新臺幣103022元 詹佳憲 自民國114年10月13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0.31% 003 新臺幣100799元 詹佳憲 自民國114年9月6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9.94% 004 新臺幣204936元 詹佳憲 自民國114年8月10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1.03%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71516元 詹佳憲 暨自民國114年9月25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002 新臺幣103022元 詹佳憲 暨自民國114年10月14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003 新臺幣100799元 詹佳憲 暨自民國114年10月7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004 新臺幣204936元 詹佳憲 暨自民國114年9月1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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