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2025-11-11)
其他/待認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5-11-11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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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1517號
債 權 人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井琪
債 務 人 張裕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伍仟柒佰玖拾玖元自支付
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向聲請人申請租用行動電話代表帳號:000000
000,合計積欠電信暨小額付費費用新臺幣15799元及合
約未到期之專案補貼款新臺幣0元,共計新臺幣15799元
整。經聲請人多次催討,仍未獲清償,實有督促其履行
之必要。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金錢,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
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寄
發支付命令,俾保權益,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
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
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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