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風險 RiskCheck 快速查核,安心避雷 資料源:商業司 · 司法院 · 財政部 · 165 · 採購黑名單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2025-11-10)

其他/待認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5-11-10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1308號
債  權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嘉祥  
代  理  人  胡建越  
債  務  人  呂玉真  


            何一三  

一、債務人呂玉真應向債權人給付(1)新臺幣17,405,530元(2
    )新臺幣510,717元,及均自民國114年7月25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2.25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114年8月26日
    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
    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應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如對債務人呂玉真之財產強制
    執行無效果時,債務人何一三就前開債務應負清償責任。
二、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
        ,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
        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