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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2025-10-30)

其他/待認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5-10-30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1020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陳俊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肆仟玖佰陸拾肆元及自民
    國114年7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83計算之利
    息,暨自民國114年8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
    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
    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112年8月
        23日向債權人借款10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5.83%
        計算,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
        ,另本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
        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54,964元及
        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另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之
        貸款契約書,因係透過電子及通訊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
        成立,其內容需透過科技設備始能呈現,爰依民事訴訟
        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出呈現其申請內容之書面,併予陳
        明。
    二、茲債權人屢次催討無效,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特依
        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狀請    鈞院迅賜對債
        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實感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
          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
          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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