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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2025-10-08)

其他/待認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5-10-08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0330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代  理  人  傅上華  
債  務  人  張步程即慕青企業社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457,847元,及如附表所示
    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10330號  (自違約金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依下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按下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     編 本金金額 利息起算日 年利率 違約金起算日 號 (新臺幣) (起至清償日止) (%) (起至清償日止) 001 1,031,825元 114年6月9日 4.88 114年7月10日 002 426,022元 114年7月9日 4.86 114年8月10日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
        ,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
        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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