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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2025-10-09)

其他/待認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5-10-09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0274號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債  務  人  陳信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拾壹萬參仟伍佰零柒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相對人陳信昌於民國107年02月2
    2日向債權人申請個人信用貸款(帳號:000000000000000000
    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
    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114年9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
    114年09月17日止未受償之利息1977。遲延利息計算係自每
    筆月付金應還款日起,就該筆月付金中本金餘額,依該筆借
    款約定之借款利率計算至結清之日止;違約金為當期繳款延
    滯時,以新臺幣300元;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第二期違約
    金新臺幣400元,連續三期延滯繳款時,第三期之違約金新
    臺幣500元計算;月付金利息係依每筆動用交易之實際撥款
    日起,以年金法計算按月攤還之借款利息。緣相對人陳信昌
    於民國102年04月24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帳號:Z0000000
    00CD),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2
    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114年7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
    國114年09月17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489元及違約金暨手續
    費300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
    延利息之約定即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
    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
    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違約金為當期繳款延滯時,以新臺幣
    300元,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第二期違約金新臺幣400元,
    連續三期延滯繳款時,第三期之違約金新臺幣500元計算;
    手續費則為(一)預借現金手續費(每筆預借現金金額之3.5%
    加上新臺幣100元計算);(二)分期借款手續費用(分期借款
    金額乘以約定分期費率);(三)年費:依各信用卡卡別收取
    ,詳見信用卡申請書;(四)國外交易授權結匯:依交易金額
    乘以1.5%計算;(五)掛失手續費:每卡新臺幣200元;(六)
    調閱帳單手續費:國內消費簽帳單每張50元,國外消費簽單
    每張100元;(七)補送帳單手續費:每次每份100元。本件為
    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
    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發給支付命
    令,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俾保債權,至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
          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
          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10274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691476元 陳信昌0000000000000000000 自民國114年09月18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7.990% 002 新臺幣19265元 陳信昌Z000000000CD 自民國114年09月18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4.9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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