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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2025-10-09)

其他/待認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5-10-09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0270號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債  務  人  施挺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玖拾伍萬零陸佰陸拾柒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相對人施挺偉於民國113年11月0
    6日向債權人申請個人信用貸款(帳號:000000000000000000
    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
    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114年5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
    114年09月21日止未受償之利息41560及手續費/費用/違約金
    1200元。遲延利息計算係自每筆月付金應還款日起,就該筆
    月付金中本金餘額,依該筆借款約定之借款利率計算至結清
    之日止;違約金為當期繳款延滯時,以新臺幣300元;連續
    二期延滯繳款時,第二期違約金新臺幣400元,連續三期延
    滯繳款時,第三期之違約金新臺幣500元計算;月付金利息
    係依每筆動用交易之實際撥款日起,以年金法計算按月攤還
    之借款利息。緣相對人施挺偉於民國91年07月12日向債權人
    申請信用卡(帳號:Z000000000CD),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
    ,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2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1
    14年6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14年09月21日止未受償之循
    環利息5073元及違約金暨手續費1176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
    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即將每筆「得計
    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
    之餘額以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違約金
    為當期繳款延滯時,以新臺幣300元,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
    ,第二期違約金新臺幣400元,連續三期延滯繳款時,第三
    期之違約金新臺幣500元計算;手續費則為(一)預借現金手
    續費(每筆預借現金金額之3.5%加上新臺幣100元計算);(二
    )分期借款手續費用(分期借款金額乘以約定分期費率);(三
    )年費:依各信用卡卡別收取,詳見信用卡申請書;(四)國
    外交易授權結匯:依交易金額乘以1.5%計算;(五)掛失手續
    費:每卡新臺幣200元;(六)調閱帳單手續費:國內消費簽
    帳單每張50元,國外消費簽單每張100元;(七)補送帳單手
    續費:每次每份100元。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
    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
    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發給支付命令,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
    俾保債權,至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
          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
          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10270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791212元 施挺偉0000000000000000000 自民國114年09月22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5.710% 002 新臺幣110446元 施挺偉Z000000000CD 自民國114年09月22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4.9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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