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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2025-10-07)

其他/待認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5-10-07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0099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柯清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佰零柒萬壹仟貳佰捌拾柒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
    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106年11月2
      日向債權人借款,借款利率依年利率12.34%計算,債務人
      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金逾期在
      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
      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
      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
      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541,521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
      償付。
    ㈡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103年4月7日
      向債權人借款,借款利率依年利率4.01%計算,債務人若
      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金逾期在六
      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
      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詎債務人
      未依約繳款,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75,392元及相關之利息
      及違約金未償付。
    ㈢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105年12月9
      日向債權人借款,借款利率依年利率5.34%計算,債務人
      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金逾期在
      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
      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
      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
      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75,374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
      付。
    ㈣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103年9月17
      日向債權人借款,借款利率依年利率4.01%計算,債務人
      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金逾期在
      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
      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
      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
      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379,000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
      償付。
    ㈤茲債權人屢次催討無效,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特依民
      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狀請鈞院迅賜對債務人核發
      支付命令,實感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
          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
          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10099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541521元 柯清淋 自民國114年5月20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2.34% 002 新臺幣75392元 柯清淋 自民國114年7月20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4.01% 003 新臺幣75374元 柯清淋 自民國114年7月20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5.34% 004 新臺幣379000元 柯清淋 自民國114年7月20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4.01%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541521元 柯清淋 暨自民國114年6月2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002 新臺幣75392元 柯清淋 暨自民國114年8月2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003 新臺幣75374元 柯清淋 暨自民國114年8月2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004 新臺幣379000元 柯清淋 暨自民國114年8月2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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