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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退休金差額(2025-12-31)

勞資爭議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2-31 案號:勞訴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被訴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訴字第46號
上訴人  即
原      告  陳國良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文生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退休金差額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1月2
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
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補正下列事項:
一、查上訴人提起本件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核其上
    訴利益為2萬2,507元,原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2,250元,惟
    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得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
    ,故此部分應徵上訴第二審裁判費75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
    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二、補正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
㈡、關於前款理由之事實及證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洪堯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表明抗告理由,並繳納抗告費新
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
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李盈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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