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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 勞資爭議執行裁定(2025-10-22)

勞資爭議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0-22 案號:勞執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執字第10號
聲  請  人   冠宇工程行

法定代理人  賴重合  
相  對  人  黃志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民國114年9月3日彰化縣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方案第1項所
載,關於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58,000元予聲請人之內容,
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
    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法
    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
    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勞資爭議事件,前經彰化
    縣政府委託彰化縣勞資關係服務協會,指派調解人調解成立
    ,詎相對人不履行該調解方案第一項所載私法上之給付義務
    ,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規定,聲請法院裁定准予強制
    執行等語。
三、經查,兩造間之勞資爭議,於民國(下同)114年9月3日經
    彰化縣政府委託彰化縣勞資關係服務協會,指派調解人調解
    成立,作成調解方案:「(一)…資方(即聲請人冠宇工程
    行)同意給付勞方(即相對人黃志華)…共計新臺幣(下同
    )18萬元,資方當場以現金支票給付勞方點收無誤。另勞方
    於9月20日前提供診斷證明及醫療單據等文件給資方申請團
    保及勞保職災給付,上開給付於核定撥付勞方後,勞方於收
    到款項七日內,將理賠給付金額全數返還給資方。……」,並
    經勞資爭議雙方同意在調解紀錄簽名,然聲請人已為相對人
    向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團體保險及勞保職災給付
    ,業經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理賠完畢,相對人迄未給
    付理賠金58,000元予聲請人乙情,業據聲請人陳明在卷,並
    提出彰化縣政府114年9月3日勞資爭議調解紀錄、保險金理
    賠通知書、LINE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截圖在卷為憑,足認相對
    人對聲請人負有上開調解結果所載之給付義務,惟相對人迄
    未依調解結果履行其義務。又上開調解內容並無勞資爭議處
    理法第60條所定不適於或不得為強制執行之情形,是聲請人
    以相對人未依調解內容給付,據以聲請裁定強制執行,與首
    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
    第24條第1項、民事訴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姚銘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500元。
                書記官 楊美芳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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