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風險 RiskCheck 快速查核,安心避雷 資料源:商業司 · 司法院 · 財政部 · 165 · 採購黑名單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 分割共有物(2026-03-23)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3-23 案號:訴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春豐建設有限公司 ↗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532號
原      告  陳威成  
訴訟代理人  林世祿律師
被      告  張進興  
            張森桂  
            張慶堂  
            張世宗  

            張衡閣  


            張翼麟  
            張權邦  
            張世福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張博勝  

被      告  張旭東  
            張東槐  
            張裕芳  

            張銘詳  

            林世峰  
            張蒼吉  
            張沛霖  



            張錦鈺


            張沛堯  
            張秝菲  
            張本田  
            張憲棋  

            張寬仁  
            張源勝  
            張盛坤  
            代天宮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徐健哲  
被      告  張權樹  
            張庭尉  
            張世欣  
            張慶源  
            張睿銨  

            張峻熊  

            張栢強  
            張世杰  
            張心慧  
            春豐建設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陳宥瑋  
被      告  張宏駿  
            張植翔  
            張凱棋  
            張䕒尹  
            趙駿銘  
            趙銘祥  
            趙心瑜  

            林永山  
            詹金龍  


            詹雅惠  
            詹秀蘭  
            張妤鍹  
            賴清鑑  

            何月卿  
            賴祖毅  
            賴柏翔  
            賴玉莉  
            賴愛靜  
            賴亮君  

            賴政謙  
            郭賴貴珍
            李世卿  
            賴貴蘭  
            張英勝  
            鄭張秋  
            蔡張賰  
            張淑華  
            陳秉豐  
            陳玉芳  
            張碧英(即張文信之繼承人)

            張碧枝(即張文信之繼承人)    


            張惠華(即張文信之繼承人)    


            張惠敏(即張文信之繼承人)

            張王瑞華(即張權洋之承受訴訟人)

            張博勝(即張權洋之承受訴訟人)


            張維倫(即張權洋之承受訴訟人)


            張嘉倫(即張權洋之承受訴訟人)

受  告知人  張恭豪  
            張清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
    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於民國115年3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定於115年3月31
    日宣判,惟被告趙錦源於114年9月12日死亡,另被告代天宮
    之法定代理人於本院辯論終結前已變更,惟兩造均未聲明承
    受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168、170條規定,訴訟程序當然停
    止,本院認有再開辯論必要,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范嘉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許原嘉
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