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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DM 聲請具保停止羈押(2026-06-04)

其他/待認定 CHDM 2026-06-04 案號:聲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聲字第878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謝政達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下稱被告)謝政達就本案已
    深刻反省、檢討,因有3名未成年子女及97歲祖母需要扶養
    照顧,請准予具保停止羈押,或限制住居、限制出境、出海
    等語。
二、查被告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罪,業經本院以115年度訴字第102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
    1月。又被告戶籍在戶政事務所,於本案為警查獲時係另案
    通緝中,加以先前有多件詐欺前科紀錄,又再犯本件相同案
    件,有事實足認有逃亡及反覆實施詐欺罪之虞,如不繼續羈
    押,顯難進行後續之審判及執行,故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
    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4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梁義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
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陳文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