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DM 定應執行刑(2026-06-08)
其他/待認定
CHDM
2026-06-08
案號:聲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聲字第803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凃家閎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5年度執聲字第57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凃家閎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及所處之刑,應執行拘役壹佰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凃家閎因家庭暴力防治法等案件,先
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
,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定其
應執行之刑,並依刑法第41條第1項聲請定易科罰金之折算
標準。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
上宣告多數拘役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
期以下,定其應執行之刑期,但不得逾120日,刑法第50條
第1項前段、第51條第6款、第53條規定甚明。
三、查受刑人凃家閎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
表所示之刑,並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附表所示判決書及法
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檢察官向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經核與法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爰審酌受刑人所犯附表
各罪之罪質、犯罪類型、行為手段、侵害法益、各次犯罪時
間間隔,經本院函詢請受刑人就本案定執行刑表示意見,其
表示無意見等一切情狀,合併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
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8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淑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曹志銓
附件:受刑人凃家閎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